據人民日報報道,2017年9月25日,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,對被告人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,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。
經審理查明:1994年至2016年,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、台州市委書記、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、副省長、中共浙江省委常委、寧波市委書記、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、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、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、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,或者利用本人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。
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應依法懲處。鑒於黃興國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、悔罪;檢舉揭發他人違紀線索,經查證屬實;積極退贓,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香港 文匯報 責任編輯:于岄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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